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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行政法爭點—關於公營造物之利用規則]

今天上課提到公營造物利用規則之定性,我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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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行政法爭點—關於公營造物之利用規則]

今天上課提到公營造物利用規則之定性,我解為抽象之「特別命令」(至於需不需要法律授權,再區分「經營關係」與「基礎關係」討論),惟有同學感到疑惑,認為應係「一般處分」。

就我個人的看法,「命令」(抽象)跟「一般處分」(具體),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具有「反覆實施性」,而就公營造物之利用規則看來,應係具有「反覆實施」的「抽象性質」,而非針對「具體」事件,所以應該是「特別命令」。

不過我的看法一點都不重要,來看看實務學說:

1.實務見解普遍認為是「抽象命令」(最高行91判字第854號判決、最高行107判字第424號判決、中高行102訴字第272號判決、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簡字第26號判決....等)

2.學說見解亦普遍認為是「抽象命令」(李震山《行政法總論》第11版p124、莊國榮《行政法》第2版p467、陳敏《行政法總論》第9版p1029、李惠宗《行政法要義》第7版p261、吳志光《行政法》第10版p138、蕭文生《行政法》)第3版p198、翁岳生主編《行政法(上)》第4版p488......等)

目前我並未查到「公營造物利用規則」採「一般處分」說的實務或學說見解,如果有同學看到不同實務或學說,歡迎補充喔~~

#實事求是的精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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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雲 本名:劉逸中 學歷: 東吳大學政治系 2005-2009 臺灣大學政研所 2009-2011 政治大學科法所 2017~ 經歷: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及格 2010 律師高考及格 2018 現職: 老師、執業律師、好為人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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